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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管理 (浅议女性劳动力的就业歧视)

上传者:幸福人生 |  格式:doc  |  页数:14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围,都已和当前的情况不适应。《妇女权益保障法》也已不适应时代的要求,均应进一步修正完善。政策失灵很大一部分是政策执行中的失灵。目前我国相关监管部门对劳动力市场的监督管理力度不够,立法执行机制不完善。工商、税务、民政、劳动保障、卫生和城管等各相关部门之间缺乏协调配合,特别是劳动保障部门与其他行政机关的配合尤为不力,重复管理和监管不到位的问题并存。由于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对外资企业、私有企业疏于监管,特别是对私有企业和非正规就业领域的监管不到位,对这些企业违反用工权制度漠然置之,缺乏有效监督手段,使得对女性劳动者就业权的保护缺乏力度。尽管我国有保护女性工作的法律条例,但不包括完善的执行机制。许多女性在遭到性别歧视后,尽管向有关部门投诉,但最终还是不了了之。目前我国法制仍然不健全,可以说法律相对软弱,希望用这般软弱的手段来解救弱势群体,效果是不乐观的。妇女维权工作机制也不能适应时代的要求。长期以来,妇联维权工作多是说服教育式,唱独角戏,凭着自己的热情去调解、去呼吁,往往力量不够,难以全面解决实际性问题。四、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与消歧对策就我国目前的法律框架而言,并不缺少相关女性就业权益的保护性条款。但这些保护性条款,更多的像是一种宣言。但从实践中看,有关女性就业歧视的形式在不断变化翻新, 如一些雇主在招聘过程中设置的具体限制,就难以纳入《劳动法》调整范围。对于这些原则的保护性规定,我们仍然可以积极地认为,这是一种立法上的进步, 并且值得期待这种进步获得更为实质的进展。(一)有关女性劳动女性就业权的保护性规定 1 、保护女性平等女性就业权。劳动者( 包括女劳动者) 享有平等女性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2、保护女性平等发展权。晋职(指职务、职位的提升)、晋级(指提高工资级别)、评定专业技术职务( 专业技术职务是专业技术人员在专业技术活动中的地位和标志) 等方面不得歧视妇女,应当坚持男女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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