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应考人员违纪处理规定Р Р为严明考场纪律、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根据《贵州省人事考试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规定》,对应考人员违纪处理作出如下规定:Р 一、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清退出考场,取消参考科目考试成绩:Р 1、不能同时出示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附本人照片的户籍证明的;Р 2、经监考人员提示开考半小时后仍不按规定填写姓名、考号、报考单位及职位代码的;Р 3、携带通讯工具或其他非考试规定用品进入座位,不按规定处理的;Р 4、考试期间未经监考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考场的;Р 5、考试中互打暗号、暗语、做手势,不听监考人员警告的;Р 6、夹带、抄录、偷看资料、传递纸条的;Р 7、偷看他人答卷或抄袭他人答案的;Р 8、有意让他人抄袭答案或协助他人答题的;Р 9、有其他违反考场规则行为,经监考人员警告无效的。Р二、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清退出考场,取消当年各科目考试成绩,取消下一年度考试资格,并通报处理。Р1、使用假证明材料以取得考试资格的;Р2、找人替考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Р3、填(涂)他人姓名、准考证号码的;Р4、评卷时发现卷内字迹不一致或雷同卷并经评卷小组认定的;Р5、使用通讯工具或其他电子设备作弊的;Р6、串通监考人员进行舞弊的;Р7、交换试卷或答题卡的;Р8、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辱骂监考、考务工作人员和其他应考人员,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对监考人员采取报复行为的。情节严重者,交公安部门处理。Р9、有其他严重舞弊行为或严重违反考场规则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