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本联盟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会员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国家许可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国家法律许可的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本联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10 第三十二条本联盟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本联盟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本联盟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 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 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本联盟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本联盟团体如果需要终止,解散之前必须由深圳市产业经济研究会、深圳市文化创意行业协会、深圳市健康产业发展促进会、深圳市福田区文化创意产业协会、深圳市智慧城市研究会等学术社团与行业协会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本联盟进行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本联盟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本联盟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对本联盟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经法定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同意通过,方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