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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家庭教育联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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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者,经总部秘书处组织办公会议除名并备案。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一条  联盟设理事长一人,执行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任期五年。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组成理事会。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办公会议,研究、讨论、检查并决定联盟的各项工作,需要时可请部分常务理事单位代表出席办公会议的扩大会议。第十二条  联盟设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若干。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由联盟理事会征求各方意见,经两名以上副理事长联合提名推举,并经总秘书处审核通过,正式颁发相关荣誉牌、证。第十三条  联盟理事会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下设秘书处,落实理事会办公会议的各项决议,负责处理联盟日常工作。秘书长由理事会聘任。第十四条  联盟通过开展自身业务工作,积极开拓筹款渠道,接受企事业单位及会员的捐赠、赞助,款项用于联盟机构日常支出,开展共建共享活动,奖励优秀的会员,帮助我国贫困地区开展家庭教育扶贫工作等。第十五条  联盟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由常务理事单位及部分理事单位参加的工作会议,由理事长召集主持。会议任务是:听取并审议工作报告;审议经费开支情况;推举、罢免、增补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讨论并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六条  联盟第一届领导机构由联盟发起单位协商产生。在第一届联盟领导机构任职到期时,召开联盟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第四章办事机构第十七条联盟的全国各地办事机构(一)联盟在全国各地方设立秘书处办事机构。联盟秘书处根据需要在全国各地设立办事机构,名称为:全国家庭教育联盟XXX秘书处。各地方秘书处设立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处理联盟在本区域内的家庭教育事务。(二)联盟在全国各社区设立社区家庭教育服务站。名称为:全国家庭教育联盟XXX秘书处XXX社区服务站。服务站设立站长一名,副站长两名,处理联盟在本社区内的家庭教育事务。家庭教育社区服务站由联盟设立在本区域的秘书处管理。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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