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其它合法收入。第三十五条、本联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六条、本联盟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骨伤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七条、本联盟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数据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八条、本联盟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过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九条、本联盟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第四十条、本联盟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第四十一条、本联盟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四十二条、本联盟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三条、对本联盟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四条、本联盟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五条、本联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六条、本联盟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常务理事会同意。第四十七条、本联盟终止前,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八条、本联盟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九条、本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附则第五十条、本章程经2013年11月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联盟的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