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联盟成员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Р(一)遵守联盟章程,执行联盟决议;Р(二)宣传联盟宗旨,推荐联盟成员;Р(三)维护联盟形象,不以联盟名义从事损害他人声誉和侵害客户利益的活动;Р(四)及时向联盟秘书处报送信息,积极承担和配合联盟秘书处工作;Р(五)积极参加联盟秘书处组织的各类活动;Р(六) 分享联盟掌握的在军民融合产业发展方面的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Р(七)按规定格式在企业及企业宣传材料的明显位置标注联盟徽标和名称;Р(八)保守国家秘密,保守联盟的商业秘密。Р第二十二条联盟成员单位拟退出联盟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联盟秘书处,并交回联盟成员证书。Р第二十三条联盟成员单位应遵守行业诚信服务标准和本联盟章程,若有违反,视情节轻重,经联盟理事会研究表决,予以通报直至除名,三年内不得申请重新加入联盟。Р第五章财务与资产管理Р第二十四条联盟经费来源:Р(一)为支持联盟建设和运行或为独立项目所提供的经费资助;Р(二)为支持联盟建设和运行的所提供的实物捐赠;Р(三)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Р(四)其他合法性收入。Р第二十五条联盟经费用于支付秘书处日常办公费用、各项活动费用和其他事务所需费用。Р第二十六条联盟财务由秘书处统一管理,联盟经费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工作规定的范围以外开支。Р第二十七条联盟秘书处应当按年度向理事会报告年度资金Р收支情况。Р第二十八条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制度。Р第六章章程修改Р 第二十九条联盟章程的修改,须经联盟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联盟成员单位代表大会审定通过。Р第七章联盟终止Р第三十条联盟终止前三个月,由联盟理事会提出终止报告。Р第三十一条终止报告须报联盟成员单位代表大会通过。Р第三十二条联盟终止后的资产,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处理。Р第八章附则Р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由联盟秘书处负责解释。Р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由联盟成员单位代表大会自2018年1月 25日审定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