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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防工业企业协会军民融合产业联盟章程

上传者:蓝天 |  格式:doc  |  页数:10 |  大小:49KB

文档介绍
服务,或向联盟秘书处提出个性化服务要求;(八)加盟自愿,退盟自由。第二十一条联盟成员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联盟章程,执行联盟决议;(二)宣传联盟宗旨,推荐联盟成员;(三)维护联盟形象,不以联盟名义从事损害他人声誉和侵害客户利益的活动;(四)及时向联盟秘书处报送信息,积极承担和配合联盟秘书处工作;(五)积极参加联盟秘书处组织的各类活动;(六)分享联盟掌握的在军民融合产业发展方面的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七)按规定格式在企业及企业宣传材料的明显位置标注联盟徽标和名称;(八)保守国家秘密,保守联盟的商业秘密。第二十二条联盟成员单位拟退出联盟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联盟秘书处,并交回联盟成员证书。第二十三条联盟成员单位应遵守行业诚信服务标准和本联盟章程,若有违反,视情节轻重,经联盟理事会研究表决,予以通报直至除名,三年内不得申请重新加入联盟。第五章财务与资产管理第二十四条联盟经费来源:(一)为支持联盟建设和运行或为独立项目所提供的经费资助;(二)为支持联盟建设和运行的所提供的实物捐赠;(三)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四)其他合法性收入。第二十五条联盟经费用于支付秘书处日常办公费用、各项活动费用和其他事务所需费用。第二十六条联盟财务由秘书处统一管理,联盟经费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工作规定的范围以外开支。第二十七条联盟秘书处应当按年度向理事会报告年度资金收支情况。第二十八条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制度。第六章章程修改第二十九条联盟章程的修改,须经联盟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联盟成员单位代表大会审定通过。第七章联盟终止第三十条联盟终止前三个月,由联盟理事会提出终止报告。第三十一条终止报告须报联盟成员单位代表大会通过。第三十二条联盟终止后的资产,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处理。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由联盟秘书处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由联盟成员单位代表大会自2018年1月25日审定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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