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管理规定的;(2)一年及以上不履行成员义务的;(3)不执行理事会决议的;(4)因重大违纪被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经营许可的。第十六条联盟企业成员单位名称变更:当联盟企业成员单位名称发生改变时,应在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一个月以向秘书处提出书面通知,并附上以下资料:(1)更名公告函,并加盖更名前后单位公章;(2)新的单位资质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并加盖更名后的单位公章;(3)行政管理部门的变更登记情况表的复印件并加盖更名后的单位公章。第五章资金筹措和管理第十七条本联盟经费包括日常办公费用和项目经费。第十八条本联盟经费主要通过以下渠道筹集:(1)联盟成员的自筹经费(包括成员交纳的会费);(2)以项目名义取得的政策性银行贷款;(3)技术成果转让所获得的收益;(4)创业基金投资;(5)国家、地方政府拨款的项目经费;(6)地方政府提供的资助经费;(7)其他渠道筹集的经费。第十九条日常办公经费主要用于联盟理事会、专家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经费以及理事会批准的其他支出。办公经费来源于联盟成员会费,不足部分按年度预算由联盟成员单位平均分担。原则上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单位可少出。首年度经费由联盟秘书处另行提案,报理事会审议。第二十条会费每三年收缴一次。联盟会费由理事会指定法人单位财务代为收缴,由秘书处负责注册办理和监管,定期报理事长办公会议。第二十一条本联盟的活动经费全部用于联盟会议等活动、与联盟工作计划有关的专项工作和各工作组相关工作的启动、技术或市场考察以及日常管理等。第二十二条本联盟活动经费预决算由秘书处编制,经联盟理事会审议批准。第二十三条对于本联盟经费的使用情况,联盟秘书处应每半年将经费使用情况向联盟理事会通报,并接受理事会的质询。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由理事会表决并同意通过后,报总会审核批准即时生效。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国国际康复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