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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商侵权责任与立法完善研究——基于中美侵权责任法的视角(法学)

上传者:徐小白 |  格式:pdf  |  页数:55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丛立先博士在他的《网络版权问题研究》中提到在网络版权立法中应该赋予版权人更强的权利保护,在利益平衡问题上应该根据网络服务商不同的技术特点制定出具体的保护与限制规定,但没有进一步就网络服务商的类别确定不同的责任义务,于司法实践意义不大。张新宝的《互联网侵权问题研究》认为,在确定网络服务商多数学者的主张。而郭丹教授在《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中则认为对于网络服务商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问题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网络服务商的类别和不同的服务内容不同来确定归责原则,网络内容提供商应该承担推定过错责任,网络中介服务商应该承担过错责任。刘家瑞在他的《论中国版权间接责任制度的法建立自己的网络版权责任豁免制度。上述这些学者的研究都从不同层面论述了没有从具体规则的内容上与美国等国家的相关规则进行比较,虽然指出了中国立法上的不足,也提出了一些解决方法,但主要是宏观层面上的概括,具体到司法实践中,仍然不能把握美国相关立法的精髓。美国多年前就开始研究网络服务商的侵权归责问题,避风港规则和间接侵权责任制度都是在一系列经典判例之后出现的,这些经典判例包括:���案、����案、��案、��案等。这些案例对美国立法中的辅助侵权责任和代理责任的认定标准的确立有很重要的意义。在学术研究方面,学者��的研究具有开创性意义,她认为��赋予了网络服务商更多的权利,容易造定应该更为严谨,并提出了许多细节上细化的措施和建议,对于��的进一步完善有重要意义。�������在他的�����������《数字版权》��书中对美国版权法的历史以及与网路新技术的联系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她认为网络版权已从公众和著作权人之间的交易品变成一种激励经济增长的体制,网络版权人的利益要得到有效的保护,网络服务商的责任限制的规定必须合理、确定。美国学者的研究将网络服务商的技术特点与版权法的实质要义相融合,比较注重南京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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