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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饭店章程

上传者:似水流年 |  格式:doc  |  页数:7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第八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 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第二十四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九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20年(或长期),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七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 股东会决议解散; (3)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 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 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6) 宣告破产。第二十八条公司解散时, 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 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 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十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九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第三十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第三十一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三十二条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 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第三十四条本章程一式 5份, 公司留存一份, 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全体股东签字( 盖章) 2014 年9月 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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