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品、设备购置及通讯、水电、邮资、差旅等费用;Р(四) 专职工作人员的薪酬;Р(五) 其他应支出的费用。Р经费收支应编制年度预算,按照预算执行。Р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实行会计与出纳分设。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并随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Р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独立建账,进行登记,由专人管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Р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出差补助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Р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Р 第三十七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Р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Р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Р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Р 第四十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Р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Р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Р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Р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Р 第八章附则Р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经2010年月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Р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由理事会或授权秘书处负责解释。Р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