烧烤、餐饮等经营活动;(六)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肉类、水产品等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经营活动;(七)在街道两侧从事经营性废品收购和废弃物接纳作业;(八)影响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第三十一条从事车辆清洗、修理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向道路排泄污水或者堆放垃圾。公共绿地的养护单位或者作业单位在道路两侧栽培修剪树木、花草或者花卉等产生的枝叶、泥土应当及时清除。在城市道路上进行作业产生的污物,作业单位应当随时清运,并负责清洗被污染的路面。第三十二条运输砂石、泥浆、粪便、渣土等易撒物品和生活垃圾的车辆,运输人应当采取密闭或者覆盖措施,防止所运输的易撒物品和生活垃圾向道路泄漏或者扬散。第三十三条禁止在城市市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居民饲养信鸽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影响居民生活和市容环境卫生。严格限制居民饲养宠物犬,饲养宠物犬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场、饭店(馆)、公园、公共绿地、医院、文化体育娱乐场所、展览馆等公共场所;(二)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三)宠物犬在户外排泄粪便的,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具体管理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四章生活垃圾管理第三十四条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标准和方法,国家有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的规定。鼓励对生活垃圾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第三十五条生活垃圾的处理,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居民产生的生活垃圾和未进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粪便,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收集、运输;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由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卫生作业企业收集、清运。第三十六条餐厅(馆)及单位食堂、食品加工企业、榨油厂等产生的垃圾、泔水,必须运输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集中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