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包括拆迁补偿费等。在实际征管中, 拆迁补偿费包括货币补偿和房屋安置补偿, 货币补偿可直接并入契税的计税依据中, 而房屋安置补偿的计税依据在上述文件中并未明确。而同为财产行为税的土地增值税, 对该问题已有明确的政策解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 2010 〕 220 号) 规定:一、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1. 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 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二、开发企业采取异地安置, 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自行开发建造的, 房屋价值的确认方法与上述条款规定相同, 计入本项目的拆迁补偿费; 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购入的, 以实际支付的购房支出计入拆迁补偿费。三、货币安置拆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合法有效凭据计入拆迁补偿费。基于对拆迁过程中房屋安置补偿部分契税的计税依据在征管上尚未明确的现状, 部分地方税务机关以单位面积应支付的拆迁补偿标准及安置费用核定其契税计税依据。而部分省市是以新建房屋的市场价格作为契税的计税依据,可见各地执行不尽一致。笔者认为, 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 被拆迁户选择就地安置房屋补偿方式, 相当于被拆迁人用房地产企业支付的货币补偿资金向房地产企业购入房屋,所以应按房屋市场价格核定契税的计税依据。契税与土地增值税同为财产行为税, 其计税依据原理应为相同。在拆迁过程中房屋安置补偿部分契税的计税依据以视同销售价格, 即按回迁房屋的市场价格确定应更为合理。政策建议由于国家税务总局对拆迁过程中房屋安置补偿部分契税的计税依据在政策上尚未明确, 各地在该问题的执行上争议较大。因此笔者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应尽快对该问题进行明确。作者单位:大连市开发区地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