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医患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即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疗机构是患者治疗疾病为目的,其治疗方案经医疗机构充分说明,由患者选择其中一种治疗方案,并接受治疗的合同。诚然,医生的压力很大,在这个纷繁复杂的世界,任何人都压力大。没有不烦的人,也没有不烦的事。温总理要照看全国人民,还要关照世界人民,压力大;小学生要考试,还要练习钢琴,压力也很大。当医生确实烦,问题是,我们既然做了这份工作,就要做好。做好工作就要调控压力,所谓压力管理,需要做管理好我们自己的情绪。所以,医患沟通很大一部分重要的内容是做“情绪管理”。从医学伦理学的角度来说, “医”主要是指医疗单位及其医务工作者。医疗单位不仅包括各级各类医院、乡镇卫生院、疗养院和门诊部,还包括各种诊所、卫生所、医务所等;医务工作者包括各级各科医生、护士、医学教学人员、卫生管理人员、医技人员和医学科学人员等。“患”是指接受诊疗的人及与其相关的人或组织。如果诊疗护理过程没有导致病人死亡,就必须由病人本人提请医疗纠纷的处理。当然,按照法律的规定,病人可以委托家人、亲友、律师等人充当代理人,以病人的名义,具体实施解决医疗纠纷的工作。如果在诊疗及护理过程中病人死亡,那么他的利害关系人就可以取代患者而成为医疗纠纷的主体。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等都可以成为利害关系人。医患关系中,作为承诺方的医疗机构的承诺行为在特定条件下并不完全是自愿的,如对无医疗费用保障或危急重病人的就诊要求不得拒绝;医疗行为可能发生患者不期望的后果,如难以避免的并发症。不能以治疗的效果作为合同是否按约履行的判断依据。由于个体的差异,相同的服务不必然获得同样的成果。所以法律关系是指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作为一种上层建筑,必定要与一定的经济基础相适应。在我国实行深入改革开放的今天,医患关系日趋复杂,其范围也必将日趋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