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精华版

上传者:徐小白 |  格式:doc  |  页数:5 |  大小:39KB

文档介绍
理退学手续;擅自退学者,学校应及时书面通知其监护人。   第三十四条成年学生自己要求退学,必须有正当理由并提出书面申请,经劝阻仍坚持退学者,可准予退学。未成年学生自己要求退学,必须由其本人及其监护人共同提出申请。   学生退学后,要求重新回学校学习的,学校无特殊理由,一般应准予重新回学校学习。   学校应将学生退学和重新回学校学习的情况,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八、奖励、处分   第三十五条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或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学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可分别予以表扬、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六条对犯错误的学生,学校要加强教育,并给学生有改下正错误的机会。对极少数犯有严重错误而又屡教不改的学生,学校可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小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处分。   经学校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对学生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由政教处先告知补处分学生,由校长在校内公布。   第三十七条开除违纪学生学籍要经学校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学校提出报告,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并通知家长后执行。   第三十八条学生留校察看的时间,可根据其错误程度,定为半年或一年。在留校察看期间确巳改正错误的,经师生评议,由学校通报撤销处分;如一年内仍无悔改表现,应由学校报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予以开除学籍。   第三十九条学生受记大过及以下处分的,在一学期内,经师生评议,确巳改正错误,应及时撤销处分;一学期内仍不改正者,将处分决定记入学生档案。   第四十条学生如触犯刑律,被依法判刑或劳动教养的,应同时开除学籍。九、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自下达之日起施行。此前关于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的各种规定,若与本《规定》不符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在实施过程中若有异议,可向自治区教育厅提出申诉。第四十三条本《规定》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