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满修业年限的,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全市统一印制)。Р第三十三条毕业证书损坏、遗失,可向就读学校或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补办。Р第十章学籍管理学籍档案Р第三十四条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负责管理和指导本区县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市的学籍管理规定,制定符合本区县实际的学籍管理细则。区县教委(教育局)要确定相关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学籍管理工作,协调和处理相关事务。Р第三十五条学校要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市、区(县)制定的《学籍管理办法》及细则,学校领导和有关教师、职员要严格遵守学籍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学生的学籍注册、异动等各项手续,定期上报、核对有关学籍管理信息。Р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的学籍资料或学生档案。学校建立的学籍档案资料应符合《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学籍档案的保管期限应严格按《档案法》的规定执行。学生修业期间,学籍档案由学校教务处负责;学生修业期满,由学校整理成册归档,所有学校的学生花名册、学籍卡、毕业(结业、肄业)名册等,应长期保存。Р第三十六条要加强学籍管理的信息化建设,逐步建立健全市、区县、学校三级学籍管理信息化网络,确保各种学籍信息的准确性,提高学生学籍管理效率。Р第十一章附则Р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关于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的各种规定,若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Р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重庆市教育委会负责解释。市教委基础教育处是重庆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的工作部门。Р 第三十九条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Р Р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日Р附件1Р重庆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号的编号规则Р序号Р区县Р代码Р学籍号编排Р序号Р区县Р代码Р学籍号编排Р1Р直属校Р00РXX00XXXXXXР22Р璧山县Р21РXX21XXXXXXР2Р渝中区Р01РXX01XXXXXXР23Р涪陵区Р22РXX22XXX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