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患者实名就医管理政策详解为保障广大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权益, 规范参保人员诊疗行为, 维护医保基金安全,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社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1]130 号) 精神, 近日, 市人力社保局出台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实名就医管理办法》。主要内容是: 一是医保就医实行实名制。参保人员持与本人身份相符、有效的社会保障卡到定点服务机构就医、购药, 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二是医院药店加大审核力度。医保服务医(药) 师应当认真执行参保人员实名就医的管理规定, 在诊疗和药事服务过程中认真核实参保人员身份, 在确定就医或购药人员与所持社会保障卡为同一人后, 方可向其提供医疗保险诊疗或药事服务。三是严格委托购药管理程序。参保人员因病长期卧床、行动不便,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委托他人代其购药的, 应指定相对固定的受托人。受托人为参保人员代购药品时, 需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及委托人的社会保障卡在定点服务机构办理登记并接受医保监管机构核验。四是严肃治理转借冒用社保卡。参保人员使用他人社会保障卡看病购药、将本人的社会保障卡借给他人使用或交给定点医疗机构或药店使用, 以及伪造、变造报销票据、处方或者倒卖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的, 按照社会保险法和本市有关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