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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九种限制减刑罪犯的改造对策-word资料(精)

上传者:蓝天 |  格式:doc  |  页数:10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的实际困难和罪犯的思想状况,通过沟通各方思想,引导他们客观面对现实,帮助困难家庭解决实际困难,尽力争取罪犯的亲属的支持,鼓励罪犯积极接受教育改造。(6 )建立限制减刑类罪犯奖惩激励体系针对限制减刑罪犯刑期长,减刑幅度较小的情况,建议建立专门适用于限制减刑罪犯的奖惩激励机制, 采用形式多样的奖惩激励措施, 如奖励会见、奖励通讯、奖励就餐、奖励性处遇、物质奖励、学习娱乐奖励等,有效提高限制减刑罪犯参加学习劳动、接受教育改造的积极性。尽可能减少与其他罪犯相互攀比的机会,保持罪犯思想稳定。(7 )适当改善生活生产条件针对罪犯生活劳动空间相对较小的问题,建议设立限制减刑罪犯生产车间,从事潜在危险性较低的生产劳动项目。劳动产品、劳动设备、劳动工具以及有关生产设施要具有较高的安全性能。建议适当改善生活生产条件和增加劳动收入,及时解决矛盾,促进罪犯思想稳定,确保监管安全。总之,《刑法》修正案(八) 规定九种死缓罪犯限制减刑会对限制 10 减刑罪犯服刑期间的思维和行为方式产生重大影响。由于这些罪犯服刑时间较长,较其他罪犯思想更为消极,加之减刑幅度与他犯相比较小, 家庭更可能发生变故、改造中会有矛盾摩擦, 易于引发争吵打斗。个别罪犯顽冥不化,图谋脱逃,甚至会有残害警察的可能。监狱警察在管理教育限制减刑罪犯时工作难度更大、任务更为繁重、时刻面临着巨大的危险险。针对这种情况,建议通过设立高度戒备监区、加大投入提高安全保障能力、配备年富力强的监管干警队伍、采取有效措施转变罪犯消极思想、开展亲情帮教活动解除罪犯后顾之忧、建立限制减刑类罪犯奖惩激励体系、适当改善生活生产条件等对策有效消除消极思想,激励他们参加教育改造的积极性,确保管教警察的人身安全和监管安全,保证监狱工作的顺利开展。不当之处敬请各位领导和同行批评指正。本文在撰写过程中参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的有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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