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作为融资活动的程序规则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另一方面又是一种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手段,具有防范非法侵吞金融资产的重要作用。有章不循不但会导致蔑视法律秩序的态度与触犯法律的行为之间的互相强化和恶性循环,而且会引导金融系统从业人员与犯罪的行为模式相接触。从宏观上看,还缺乏一套完整有效的金融监管体系,从微观上看,还不能有效防范社会上的各种违法金融活动,金融机构也缺少有效的内部监控体系,来防止金融机构内部成员违规违法。04我国对金融类犯罪的刑事政策(一)从国外刑法看,世界上许多国家对金融犯罪一般不做死刑的规定,甚至不判处终身监禁。刑罚的特点是重罚金,轻监禁。(二)我国金融类犯罪的发展经历有5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是20世纪50年代,我国出台了妨害国家货币治理罪条例和其他一些财政经济法规,将伪造国家货币行为定为犯罪,对违法工商业者,金融业者根据“严肃与宽大相结合,改造与惩治相结合”方针进行刑事惩戒,对金融类犯罪开始设置死刑。第二阶段是20世纪70年代末,1979年颁布的刑法中金融犯罪罪名不多,包括投机倒把罪,伪造货币罪,贩运假币罪,伪造有价证券罪等。所有的金融犯罪都未设死刑,增设了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增加了属人管辖的规定。第三阶段是20世纪80年代。由于社会转型等原因,经济违法犯罪日渐增多,社会经济秩序受到控制挑战。1982年《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的决定》,增加了套汇罪,加重了对走私,投机倒把牟取暴利罪的刑罚,重开金融犯罪的实行之门。第四阶段,20世纪90年代,时值市场经济初行,不法分子利用不成熟的金融体系实行猖犯罪。1995国家出台了“金融四法”,其中《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将多种危害犯罪金融秩序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第五阶段是1997年刑法出台之后,为适应国内外金融形势,保护金融稳定,国家推出了刑法修正案和单行刑法来补充刑法的缺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