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行为。 140 、侵犯商业秘密罪( 刑法第 219 条), 是指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 是指违反国家对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 进行不正当竞争, 从事非法经营贸易或者中介服务活动,以及强行进行交易,扰乱和破坏等价有偿、公平竞争和平等交易的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141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刑法第 221 条),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142 、虚假广告罪( 刑法第 222 条), 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 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 143 、串通投标罪(刑法第 223 条),指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 情节严重, 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 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145 、合同诈骗罪(刑法第 224 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 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146 、非法经营罪(刑法第 225 条),是指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147 、强迫交易罪( 刑法第 226 条), 是指在商品交易中,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148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刑法第 227 条第 1 款),是指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数额较大的行为。 149 、倒卖车票、船票罪( 刑法第 227 条第 2款), 是指倒卖车票、船票, 情节严重的行为。 150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刑法第 228 条), 是指以牟利为目的, 违反土地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