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物,而犯罪行为对真币的侵害难以从便面看出,只有在初步判断犯罪行为后,才能对真币,也就是该罪的犯罪对象有一定的了解。真币和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呈间接联系,犯罪人并没有任何具体行为在真币上。但行为对象和犯罪行为应呈直接关系,因为在认识行为对象时,综合主客管条件可以不做考虑,对行为对象的认识是直观的,例如故意杀人、防卫杀人等,人是其行为对象,无需经过主客观主客观的综合评价。Р(三)存在范围不同Р综上分析,任何犯罪都存在有犯罪对象,作为犯罪客体的客观表现,犯罪对象是构成犯罪不可缺少的因素,但对于任何犯罪是否都存在行为对象就莫衷一是了。本文对此的态度是否定的,以脱逃罪为例,从客观看,脱逃行为作用的对象的确难以找出,导致理论界大都认为逃脱罪。另外,也有人将高墙电X当成该罪的犯罪对象,但若是发生在押解车上逃跑又该如何对犯罪对象做解释。而且,在犯罪客体被侵犯时,这些犯罪行为都没有变化。任何犯罪的犯罪客体都会有相应的客观表现,逃脱罪也是一样。其监管秩序要求犯罪嫌疑人和被告需保持既定状态,一旦有所违背,就被认为构成犯罪。Р(四)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合性Р行为对象只是犯罪行为指向的具体人具体物,犯罪对象则是经过主观评价之后才认识的,是体现犯罪客体的具体事物。二者的范围略有差异,对不同的犯罪,其体现也不同,以故意杀人罪为例,从客观看,被害人是行为直接的指向,在主客观分析后,可得知其具体表现者也是被害人。但也有二者的情况不一之时,如伪造货币罪,从客观看,假币是其行为的直接指向,若能更好地把握该犯罪行为,可得知实际上是真币受到了侵害。由此可知,行为对象和犯罪对象的范围虽不完全一致,但也有重合的一天。Р四、结语Р综上论述,在犯罪的构成中,犯罪对象和行为对象两个概念应该同时存在,二者关系密切,有时会出现重合的情况,由于功能各异,两者在性质、作用、范围以及联系方式等方面又存在着差异,不能将其混淆,更不得相互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