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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罪名和刑罚的规定

上传者:幸福人生 |  格式:doc  |  页数:35 |  大小:45KB

文档介绍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但未预见到因此立即产生严重后果,或轻信能够避免存在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20消防责任事故罪(六)消防责任事故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消防责任事故罪的犯罪客体是人的生命和健康与公私财产;犯罪主体是有关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包括有关单位的负责人、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客观要件是实施了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的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主观要件是具有违反消防管理法规,拒绝执行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的整改措施的过失。(七)重大飞行事故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重大飞行事故罪的犯罪客体是人的生命和健康;犯罪主体是航空运输企业和有关单位的航空人员,包括航空运输企业和有关单位的负责人、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和其他人员;客观要件是实施了违反规章制度的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主观要件是具有违反规章制度的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八)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犯罪客体是人的生命和健康;犯罪主体是铁路运营单位的职工,包括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客观要件是实施了违反规章制度的违法行为,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主观要件是具有违反规章制度的过失。(九)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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