断的受损, 那么以后这个见义勇为的行为或者说这个好意行为就越来越少了, 那么法律在制定的时候, 当然也要考虑到对这个社会公益行为的一些保护, 所以无因管理它的制度设置目的之一就是保护这些见义勇为的行为人, 那么出于这样的一种立法目的, 如果行为者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也要对受益者收到的损失进行赔偿显然也不符合立法目的。所以在本案当中张某不应当赔偿女子衣服所受到的损失。那么在这里, 我们所运用到的一个解释就是法的目的解释,目的解释的方法。那么在此稍微的给大家做一下扩张, 我们台湾的民法典也对这个无因管理行为做出了相关规定, 但是与咱们大陆地区法律规定稍有不同的是, 根据台湾地区民法典规定的是, 如果这个管理人没有获得受益人明示或者默示这个行为, 而对受益人的事务进行管理, 导致受益人损失的情况之下, 这种情况之下, 他是承担赔偿责任的, 并且这个赔偿责任的承担没有提起到故意或者过失。那么如果根据这个法律规定的话, 很显然这个法律规定是非常的不近人情的, 不利于对于这个实施好意行为的管理人的利益保护的。所以在相关法律条款的第二款又规定说, 如果说这个管理人是出于一种公益行为的话, 那么他的这个行为实施是不必经过这个受益人的明示或者默示的同意的。并且由此造成损失的话,也是不必承担赔偿责任的。那么这个立法委员会, 他举的例子就是对自杀者的救助, 对纵火者的这个纵火的扑灭等等这样一种社会公益行为。那么制度的规定或者是这种制度设置的目的, 无非都是出于对于好意行为的保护。那么接下来咱们再看一下,第三个例子。我国的《侵权责任法》第 54 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那么, 根据该条规定, 如果说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由过错导致了患者的损害, 那么他是必定要承担赔偿责任的,那么如果说医疗机构以及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当中故意使患者受到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