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办理暂结款; 4 、采购类项目预付款按合同约定办理,承包人需提交付款申请及相关证明、附件资料, 经监理(造) 人审核无误后报发包人审批。材料采购中间结算款、设备进度(投料) 款、合同销项最终清算等根据合同约定及设备交货、验收情 8 况办理价款结算支付。使用的“设备付款通知(审批)单”和“材料付款通知(审批)单”见附件 7 、附件 8; 5 、勘察设计、科研试验、监理(监造)、征地移民、咨询服务等非计量类合同的阶段( 进度) 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 报表格式参照“工程量及价款结算书”, 并使用“付款通知(审批)单”附件 6 表样。第十五条安全生产(措施)费用的支付 1 、支付原则:安全生产(措施)费支付根据合同工期的不同采取不同的支付方式。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 原则上分两次支付; 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 含一年), 原则上分三次支付。并实行先预付,后结算。 2 、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项目,承包人进场后办理工程预付款时,可同时办理安全生产(措施)费首次预付,首次预付额度为安全生产(措施)费合同金额的 6 0% 。项目施工形象进度或合同工程量完成达到 50% 时,承包人可申请安全生产( 措施) 费第二次支付, 支付标准为安全生产( 措施) 费合同金额的 4 0% ,即安全生产费合同金额支付完毕。 3 、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项目,承包人进场后办理工程预付款时, 可同时办理安全生产( 措施) 费首次预付,首次预付额度为安全生产费合同金额的 3 0% ;项目施工形象进度或合同工程量完成达到 2 0% 时,承包人可申请安全生产( 措施) 费第二次支付, 支付额度为安全生产(措施)费合同金额的 5 0% 。项目施工形象进度或合同工程量完成达到 70% 时,承包人可申请安全生产(措施)费第三次支付,支付额度为安全生产(措施)费合同金额的 2 0% ,即安全生产费合同金额支付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