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的通知) (国发〔 2001 〕 15 号) (9)《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国发〔 2004 〕 28 号) ( 10) 《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处理规定》(中纪发〔 2004 〕3 号) ( 11)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国土资源部令第 11 号) 4总则 4.1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内涵本规范所称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一4一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本规范所称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本规范所称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现场竞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4.2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原则(1 )公开、公平、公正; (2 )诚实信用。 4.3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l )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及有竞争要求的工业用地; (2 )其他土地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3) 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4)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 《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一5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