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操作规程

上传者:qnrdwb |  格式:doc  |  页数:8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符合资产评估行为的资产处置,交易价格不得低于备案评估价格,如因特殊原因确需低于评估价格的,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对批准处置的货币性资产损失,建立“账销案存”的管理制度。省产权交易所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处置报废的资产中涉及易导致环境污染的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电子类办公设备,以及涉及涉密信息存储载体如计算机硬盘、复印机信息储存部件等设备,按《江苏省电子废弃物处置规定》(苏财绩[2009]137号)统一处置。第十七条对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处置后的资产用于扶贫、捐赠等特殊用途的,由单位按审批权限报送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后,严格按规定的手续办理。第十八条经批准组建的临时机构或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而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临时机构撤销或会议、活动结束时按照规定进行处置。第十九条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按照《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办法》(苏财规[2011]2号)的有关规定办理,省级部门预算单位资产处置收入交省财政专户或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非省级部门预算单位资产处置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第二十条资产处置结束,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凭审批部门的处置批复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出售的资产,申报单位凭实际交易价格及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确认书”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省级各主管部门、省财政厅根据各自审批权限,依据处置批复和最终处置结果(如车辆回收证明、电子废物移交清单、产权交易机构的成交“确认书”)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对各单位上报的资产处置申请进行审核通过,并将纸质文件整理归档。第二十一条信息系统审核通过处置事项后,省财政厅资产处经办人将处置资料立卷归档(档案清单见附件12),年底统一移交综合科。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本规程将在升级后的“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同步运行。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