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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施行办法

上传者:菩提 |  格式:doc  |  页数:9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形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对外投资和担保取得的收入等;Р第三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归国家所有,按照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省财政厅据单位资产配置和实际需要,统筹安排。Р第三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用政府债务资金形成国有资产的国有资产收益应计入省政府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还贷准备金或经省财政厅批准作为本单位还款资金使用。Р第四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省财政厅实施综合管理,负责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实施监督管理,督促各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实施具体管理,依法合理组织并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按年度预算和相关规定安排使用。Р第七章    监督检查Р第四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认真执行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的各项规定,切实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Р第四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Р第四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Р第八章 附  则Р第四十四条  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省级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Р第四十五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省级事业单位,按照企业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Р第四十六条  对涉及国家安全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管理活动,要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Р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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