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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违约金制度研究-毕业论文【word格式】

上传者:火锅鸡 |  格式:doc  |  页数:27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按实际损失赔偿。” 1 我国目前对有关于用人单位的赔偿金规定有以下几种情况:(1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随意拖欠劳动者工资,以及长期拒不给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的,除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报酬外,还需给劳动者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 25% 的经济补偿金,还可以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支付相当于违法未付工资报酬额的 1-5 倍赔偿金。(2 )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者工资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法定标准部分的同时, 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标准工资部分 25% 的经济补偿金,还可以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支付相当于违反未付最低工资额的 1-5 倍赔偿金。(3 )严重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造成劳动者职业病、致伤致残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给予医疗并保证其享受其他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 未能按照法定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必须依据劳动者的要求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全额发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并按违反未给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 1-5 倍支付赔偿金。(4 )在劳动者尚未与其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招用以上劳动者,对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应由劳动者承担直接责任外,该用人单位还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份额应不低于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 70% 。用人单位应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 a. 对生产、经营和工作所因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b. 因获取商业秘密从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其中赔偿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赔偿损失,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的规定执行。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应当承担的是法定赔偿责任,在连带赔偿责任中的最高限额是不高于 30% ,若用人单位所承担 1董保华,于海红:《劳动合同违约金立法评析》,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 2005 年第 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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