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期待利益。Р在具体适用预期违约时,易与不安抗辩权产生混乱。Р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义务”应属于默示预期违约的适用范围,而根据第六十八条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出资,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Р的规定,一方“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应适用不安抗辩权制度。如果我们认为“一方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包括在“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义务”中,则当出现“一方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情形时,我们该如何适用法律?是适用第六十八条的不安抗辩权的规定还是第一百零八条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如果受害方援引第六十八条,则他必须首先要求对方提供担保,只有对方既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担保又未恢复履行能力时,受害方才可以解除合同;若受害方援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则他不能也不必要求对方提供保证,可直接选择解除合同并请求损害赔偿。由于二者的救济方法不同,当事人不同的选择会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这种法条之间的隐性重合和冲突是两大法系不同制度的嫁接所造成的,将给实践中的法律适用造成较大的混乱,所以非违约方的合法权益难以保护。Р预期违约的救济方法不够完善。Р英美法上预期违约制度的最大优越性就体现在其救济方式上,当一方当事人有预期违约表现时,对方当事人可以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情况的恶化。依据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规定,如果在合同订立后履行前,一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实质性地降低,也即另一方将面临失去交易中的实质部分的危险,这种情况下赋予另一方当事人三项权利:(1)暂时中止自己的履行及为此进行的各项准备;(2)要求对力提供及时履约的充分保证;(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