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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视角下企业内部控制研究-毕业论文(word格式)

上传者:苏堤漫步 |  格式:doc  |  页数:14 |  大小: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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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监督作用。董事会独立性不够,主要是指董事会相较与大股东、经理层之间的独立程度不够。首先相较与大股东而言,在我国上市公司,大股东绝对掌握公司的控制权,操纵着董事会。在 2004 年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 106 6 家样本公司进行的实证研究中发现, 84℅的上市公司董事长、 68℅的上市 6 公司总经理来自于第一大股东,而第一大股东在董事会中投票权过半数的达到 64℅。这些高级管理人员由于持股比例是第二大股东的 5.14 倍, 在公司中拥有绝对的控制权, 而其他董事也因此很“懂事”, 对其经营从不问津, 从而使得大股东掌握了公司的绝对控制权。 4 、内部控制意识薄弱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对内部控制建设不够重视, 内部控制可有可无, 流于形式, 失去了内部控制固有的刚性和严肃性。很多国内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认识还停留在比较原始的阶段, 认为内部控制就是内部监督, 对内部控制的研究和运用仍停留在“内部会计控制”与“内部管理控制”分离阶段,由此导致的我国国有资产大规模流失等现象的频繁发生。制定与执行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被明显弱化。三、公司治理视角下完善企业内部控制系统的建议(一)进一步优化股权结构我国上市公司大多由国家或国有企业法人控股,股权过于集中,结构比较单一; 再加上“出资人”缺位,产权不明晰,“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股权结构的缺陷导致公司治理结构的缺陷,从而使得内部人在缺乏制约机制的情况下,自觉或不自觉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造成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失效,“董事会一总经理”层面弱控区出现。因此, 我国公司股权构成中国有股比例应适当降低,继续推行国有股减持,并加促其流通。国有股比重的下降,将有助于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之间制衡机制的建立,从而提供完善的内部控制环境,防止权力过大或行政机关的命令对公司的干预。削弱权力垄断或行政命令对公司的干预,减轻其对市场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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