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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重点法条.doc

上传者:非学无以广才 |  格式:doc  |  页数:61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方未用语言或者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认定为默示。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第 58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司法解释】《民通意见》第 67条: 间歇性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确能证明是在发病期间实施的,应当认定无效。行为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应当认定无效。《民通意见》第 68条: 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 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民通意见》第 69条: 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失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民通意见》第 70条: 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 为牟取不正当利益, 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民法通则》第 60条: 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相关法条】《合同法》第 5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第 53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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