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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重点内容

上传者:科技星球 |  格式:doc  |  页数:9 |  大小:53KB

文档介绍
生的赔偿请求权,从受害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或损害事实发)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从受害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或损害事实发生时起计算。生时起计算。 2. 中止: 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的发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第 139 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 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 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1 )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①不可抗力②权利人死亡,尚未确定继承人③权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无法定代理人④当事人双方有婚姻关系⑤当事人之间有法定代理关系(2 )诉讼时效中止的发生时间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3 )诉讼时效中止的效力: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中止前已经进行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 中止时效的法定事由消除后, 继续以前计算的诉讼时效期间直至届满为止。 3. 中断: 在诉讼时效进行, 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从新计算。《民法通则》 140 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1 )中断事由①提起诉讼②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③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2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4. 诉讼时效的延长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以后, 权利人基于某种正当理由,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 经人民法院调查确有正当理由而把法定时效期间予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 20年 4 4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诉讼时效除斥期间构成要件①法定期间的经过; ②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法定时间的经过适用对象请求权形成权法律效力丧失胜诉权丧失实体权期间性质可变期间(中止、中断、延长) 不变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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