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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投资项目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管理办法.doc

上传者:似水流年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物完税分割单和进货凭证的发函核实问题明确如下: 1.对边贸企业开具“完税分割单”的管理对边贸出口企业购进出口货物需要开具“完税分割单”的,必须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核实其取得的“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是否与电子信息核对无误。对查无电子信息或有疑问的,必须通过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认真核实无误后,出具证明,出口企业持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的证明及有关资料向征税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完税分割单”。对从广东省潮汕等敏感地购进的货物,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除核对专用缴款书电子信息外,还必须对货源、税收、资金往来等情况通过发函等形式进行核实,未经核实前不得出具证明。一般贸易、易货贸易等经营方式出口货物需开具“完税分割单”可比照此规定执行。 2.对出口退税进货凭证的发函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117 号文件精神,自 2000 年9月1 日起, 出口企业取得的“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经核对电子信息无误后,可申报办理退税。对以下情况除核对电子信息外,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还必须对购进货物的货源、税收、资金往来等情况通过发函等形式进行核实: (1) 对出口货物货源对疑问或发现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提供的专用税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疑点的; (2) 对从广东省汕头市、揭阳市、潮州市、汕尾市及其所属区、县等购进的出口货物; (3) 对从骗税多发地口岸海关报关出口的货物;骗税敏感的出口货物。四、处罚规定对以下行为一律按照骗取出口退税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对外承包工程或对外投资项目不真实,在工程项下出口的货物申报办理退税的; (二)伪造、涂改项目批准证书、出口货物明细表等资料申报办理退税的; (三)在工程项目的出口限额下多出口货物,采用蓄意低报出口离岸价格,申报办理退税的; (四) 出口企业在对外承包工程或对外投资项目下,经营“四自三不见”“买单”业务的。本《通知》自 2001 年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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