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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对我国外贸出口影响的分析

上传者:upcfxx |  格式:doc  |  页数:20 |  大小:10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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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必须尊重。世界各国的流转税均是按属地管理的原则来制定各项规定的。我国增值税和消费税条例中所作的征免税规定只适用于中国境内,而不适用于境外。因此,相应的出口退税也当然适用属地管理原则。Р(四)宏观调控。国家在制定出口货物退税政策时,既要符合出口货物退税的国际惯例,又必须体现国家的经济政策。国家一定时期的产业政策会影响出口退税政策的制定,国家对某些出口产品的鼓励或限制在政策制定时都会有所体现。大部分国家都是通过出口退税,以实现其税收杠杆的作用的。Р三、我国出口退税政策的发展及其导向分析Р(一)我国出口退税政策的发展Р1994年中国政府实行税制改革,引入了增值税制度。按照国家颁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税率是17%,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即17%的税应该全部退掉,实际调整后的平均税率为 16.63%。Р1996年为缓解中央财政的压力,国家对出口退税率进行大幅下调,从近17%下调到8.29%。Р从1998年起,我国再次提高出口退税率,经过分期、分批的调整之后我国出口产品可以享受的综合出口退税率大约是15%左右。Р从2004年1月1日起,国家对出口退税机制进行结构性调整,适当降低一般性出口产品退税率,调低或取消国家限制出口产品和部分资源性产品出口退税率,在现行出口商品结构下,出口退税率平均下调3个百分点左右,从15%下调至12%左右。Р2006年9月15日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如钢材、陶瓷、水泥、玻璃、部分成品革分别由13%降至8%和11%,部分有色金属材料出口退税率也下调2至8个百分点。为了缓解贸易顺差过大,促进外贸平衡,政府需要利用多种政策工具,出台一揽子政策措施,继续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同时,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出口商品结构,抑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出口,促进外贸增长方式的转变和进出口贸易的平衡,减少贸易摩擦,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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