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侵权诉讼中,在美国规定由诉讼提起方承担举证责任是与其公民知情权受保护的程度,法律意识及基本医疗知识的水平分不开的,在中国,由于对患者知情权保护不充分,加之患者法律意识较差,基本的医疗知识也有所欠缺,为了保证作为平等法律主体的医患双方的最大利益,必须由医疗机毕业设计(论文)说明书 10 构承担举证责任,才符合法律所要求的公平原则。两个看来截然不同的规定,其实是建立在相同的立法思想基础上,其保护医患双方的共同利益的实质确是相同的,即;把医患双方看成是处于平等法律地位的两个主体,受到法律的同等保护, 以最大限度地去实现公平。如前所述,日本、德国这两个国家与我国同属于大陆法系,在实体法及程序法和立法理念上,三国均有相同、相通之处,并且在私法领域内,两国在立法技术诸多领域相对于我国来讲是走在前列的,德国、日本及美国均不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程序中规定完全的举证责任倒置,而是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证明责任分配的做法,是值得我们深思地。三对医疗纠纷举证责任立法的建议公平是举证责任的第一原则,其次才是平衡原则,也就是说公平这一民法理念在举证责任分配时是应当首先考虑的因素。在公平原则的指导下患方做为原告应对医疗侵权的发生负一定限度的举证责任,其后再发生举证责任的转移,而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大限度地免除了患方的举证责任,对医方太不公平。在司法实践中,曾出现患方保存的门诊病历遗失或者拒绝提供以及患者抢夺医院保存的病历资料等情况,造成医疗机构举证困难。此时如果认定医疗机构不能举证其行为是否存有过错及因果关系问题,而令其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有失公平。[1]实行有限制的、严格的举证责任倒置,有利于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在此提出一些关于我国医疗纠纷诉讼中举证责任立法的建议。具体来说有: [1]参见齐菲:《医疗事故索赔全程操作》,法律出版社, 2006 年版,第 254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