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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13号,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上传者:徐小白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以及征地成本中增加的社会保障费用,须用于补贴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险费用和建立抗风险基金, 国土资源、财政部门应当做好监督、指导和落实。第四十二条市、县(市) 区须设立专门经办机构, 隶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配备相应工作人员, 提供相应的办公场所及工作条件, 负责农村社会保险的具体业务经办。主要职 6 责是:基本养老保险核定、登记、收缴、支付及个人账户管理等工作。第四十三条国土资源部门在征收土地过程中, 督促做好被征地人员的参保, 并对参保人员相关情况进行审核把关。农业部门负责督促村(居) 委会依经济能力实施集体参保补助, 对参保人员相关情况进行审核。民政部门负责对基层组织实施此项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第四十四条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核定、发放、统计及基金和个人账户的管理实行统一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基本养老保险生活费发放实行社会化统一发放, 基本养老保险生活费的发放及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四十五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收、管理和发放, 须接受审计、财政及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的审计和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参保人死亡后, 他人冒领其养老生活费的, 由劳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由其上一级机关责令改正, 并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放宽参保条件的; (二)违反管理规定,造成基金损失的; (三)擅自放宽享受养老生活费条件的; (四)违反规定减发或者增发参保人养老生活费的; (五)侵占、挪用养老基金和风险基金的; (六)用保险基金和风险基金平衡财政预算的; (七)拒绝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参加保险的。第四十八条发生争议的, 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进行处理。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 2008 年5月1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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