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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就业服务暂行办法市政府179号令.doc

上传者:似水流年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职业培训补贴和免费职业介绍等就业扶持政策。 4 第三十五条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农转非被征地农民家庭, 经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初审, 街道或者乡(镇) 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审核, 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核认定为“零就业家庭”的, 对一名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成员核发《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符合安置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的,为其安排公益性岗位就业。第三十六条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民, 可以向所在社区或者乡(镇) 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申请参加就业培训, 社区或者乡(镇) 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根据其就业意向, 帮助选择专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培训基地推荐。第三十七条被征地农民经培训基地培训合格后,6 个月内实现就业的( 对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职业还应当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可享受职业培训补贴;6 个月内未实现就业的,享受 50% 的职业培训补贴。职业培训补贴每人只能享受一次。培训基地可先行垫付被征地农民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于培训结束后,按照有关规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拨付。第三十八条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对登记求职的被征地农民免费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政策咨询等服务。鼓励其他职业介绍机构为被征地农民免费提供职业介绍。各类职业介绍机构为被征地农民免费提供职业介绍的,可以按照经其免费职业介绍后实际就业的人数,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第三十九条被征地农民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第四章附则第四十条阿城区、呼兰区自纳入市财政管理后执行本办法。县(市) 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就业培训具体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 2008 年1月1 日起施行。主题词: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就业服务办法已发: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委办公厅,市纪检委办公厅,市委直属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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