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三个月后的次月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 即业主大会成立前) 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 由物业所有权人承担。物业产权转移时, 产权转移之日的当月及以前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 由物业出让人承担; 产权转移之日的次月起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 由物业受让人承担。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十七、房屋竣工交付使用实行出入证(含 IC 卡等)管理服务的,应由开发建设单位按每户四张卡的数量无偿提供给业主; 出入证(含 IC 卡)需要增加或者出现遗失、损坏需补办的,可按证(含 IC 卡)工本费收取。十八、物业服务企业自立名目、自立标准擅自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关条款进行处罚。十九、本通知自 2012 年4月1 日起实施。《昆明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有效期为二年。到期届满, 将根据实施情况重新修订发布。市价格主管部门与住房和城市建设主管-7- 部门此前印发的相关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原昆价房地〔 1997 〕 178 号、昆价经〔 1998 〕 265 号、昆价房〔 1999 〕 279 号、昆价房〔 2000 〕 38号、昆价房〔 2001 〕9号、昆发改价格函〔 2006 〕 63 号、昆发改价格函〔 2011 〕 44 号等同时废止。附件: 1 .昆明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2 .昆明市物业服务收费备案表 3. 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的通知》(云价综合〔 2011 〕 121 号)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8- 主题词: 经济管理物业收费通知抄送: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市政府办公厅,市价格监督检查局,市长热线办。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 2011 年 12月 31 日印发校对代树梅共印 600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