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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上传者:蓝天 |  格式:doc  |  页数:42 |  大小:77KB

文档介绍
同纠纷,在第一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形下,在被保险人未主张保险金请求权时,第一受益人可以作为原告向保险人主张权利。Р第十七条(产权变动对保险责任的协议)Р保险车辆转让后,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以车辆转让未及时通知,车主与受让人不同为由主张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不予支持。但是,如果车辆转让后使用性质等发生变化,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Р保险法第四十九条中“转让”是指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已依照物权法规定在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完成转移。Р第十八条(所有权保留人投保)Р以分期付款方式向汽车销售公司购买汽车,在车款未全部付清之前,登记车主为汽车销售公司,汽车销售公司以自己名义进行投保,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以实际车主不是被保险人拒绝承担保险责任的,不予支持。但销售公司可向车主主张其已经支付给保险人的相应保费。Р第十九条(赔偿责任消灭的认定)Р被保险人虽在保险赔款专用发票“赔偿责任终结”一栏内签字,但保险人并未完全履行赔偿责任的,不能认定保险人的赔偿责任终结,被保险人向保险人主张保险赔偿责任的差额部分,应予支持。Р保险人有其他充分的证据证明已经向被保险人说明了赔偿范围、标准、方法、数额等事实,被保险人明确表示同意终结赔案的,保险人的赔偿责任终结。Р第二十(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赔偿的法律后果)Р条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中,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赔偿金额已由生效调解书或判决书确定的,被保险人据此请求保险人承当保险责任的,在保险金额的范围内,一般可予支持。但民事调解书所确认的赔偿额与保险人核定的数额差距明显的除外。Р第二十一条(保险赔偿金的提存)Р交通事故中死亡之人为“无名氏”时,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交警部门达成赔偿协议,将死亡赔偿金交给民政部门或当地交警部门之后,被保险人请求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应予支持。Р第二十二条(约定赔偿范围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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