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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庭审要领

上传者:幸福人生 |  格式:doc  |  页数:13 |  大小:32KB

文档介绍
,不应支持。在工程已经竣工验收或从法律上可以视为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如果发包人是以履行抗辩权作为抗辩理由的,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后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在先履行合同义务一方未能按约履行的情况下,有权暂缓履行合同义务,故法官可以通过合同条款的约定和一般施工惯例确定合同履行顺序,据此审查当事人提出的各种履行抗辩理由是否成立,从而确定合同究竟是哪一方违约。如果发包人的抗辩理由是认为承包人的违约对己方造成的损失赔偿应当在己方应承担工程款及利息中扣除,那么由于该主张是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向承包人提出的独立的诉讼请求,且该主张并不是认为发包人不应当承担支付工程款的义务,而是认为承包人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足以全部或部分抵销其应当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因此构成反诉,而不构成抗辩。也就是说发包人不能以承包人逾期竣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欠款,但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对工程质量瑕疵予以修复或对修复费用进行赔偿。(2)发包人诉请逾期竣工违约金的纠纷。发包人诉请逾期竣工违约金的纠纷中,承包人的抗辩理由通常是逾期的原因在于发包人,对此抗辩一方面应当查清工程的开工、竣工日期,另一方面应当查清是否存在工程量增加、发包人变更设计以及其他法定情形致使承包人可以要求顺延工期,以此来判定是否存在逾期竣工,以及逾期竣工的责任到底在哪一方。(3)发包人诉请工程质量赔偿纠纷。质量赔偿纠纷中,承包人的抗辩理由通常是工程质量不存在问题、工程质量的责任不在承包人、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等。对此,首先法院可以通过质量鉴定的方式来确定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其次,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在明确发包人与承包人责任范围的前提下,根据双方的履行情况来确定出现质量问题的责任究竟在哪一方。对于承包人以“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作为抗辩理由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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