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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公司股权激励实施办法.doc

上传者:幸福人生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于 50% ,以保证和公司共同承担风险; 2)本管理办法规定,借款人需三年内还清公司借款数额; 3)还清借款前先享受个人对应的股份分红但不予以发放; 4)所得股份分红和个人部分工资(工资总额的 20% )用于充抵股份,并由公司股权管理机构强制性转换成股份; 5)还清所有借款后再对个人剩余的分红进行分配; 6)对于三年内未还清借款的持股人,可将其剩余认股权可进行内部转让。 3、部分现金购股+干股 1)即:公司赠一部分干股给激励对象,同时本人出资一部分购买公司实股; 2)激励对象获赠部分(即干股)数量占个人所持股份总量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四)若发生如下情形,公司和持股人可以协商并调整参股的资金来源 1、激励对象经济状况发生了变化; 2、激励对象有改变资金来源的意向; 3、公司现金流发生变动; 4、公司经营决策突变。(五)退出激励的管理条例 1、激励对象正常离职,也就是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约,或者是经营性裁员、退休、伤残、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已授予的股份当年达到可行使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 可行使的部分可在离职之日起的半年内行使,尚未达到可行使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不再行使。 2、激励对象死亡的,自死亡之日起其所有未行权/解锁的股份即被取消。但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死亡的,公司应当根据激励对象被取消的股份价值对激励对象的法定继承人进行合理补偿。 3、激励对象非正常离职,也就是劳动合同期未满,主动离职或被解雇的。如果主动离职或被解雇时,没有给公司造成损失,没有违反保密协议,也没有跟公司形成冲突, 公司允许其在离职或被解雇之日起的半年内行使已经被授予的股份,尚未行使的股份不再行使。 4、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工作岗位、考核不合格,或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漏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者被公司解聘的,可以取消激励对象尚未行权/解锁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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