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力或弥补亏损,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出资额的比例量化为各成员份额;公益金按5%提取,用于社员集体福利事业;风险基金按5%提取,用于烟叶生产自然灾害及安全保障损失;Р 第四十一条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公益金、风险基金、缴纳税款后的当年盈余为本社的可分配盈余。Р 第四十二条本社年终盈余按下列次序分配和使用:Р (一) 按社员的出资份额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Р (二) 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Р (三) 其他。Р 第四十三条本社如发生亏损,以公积金、风险基金、社员出资额依次弥补。Р 第四十四条本社财务公开,接受社员监督。Р 第四十五条本社在每一个财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或《现金流量表》、《财务状况说明书(表)》、《盈余、亏损分配表》。Р 第四十六条由监事长负责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向成员大会报告。成员大会也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审计。Р 第四十七条本社依照法律、法规申报纳税义务,享受税收优惠,缴纳税款。Р 第五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Р 第四十八条本社的合并、分立应由理事长提出方案,经成员大会特别决议。Р 第四十九条本社合并采取吸收合并或设立合并的方式,由合并各方签订协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本社承继。Р 第五十条本社分立,其财产做相应分割,并应当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Р 第五十一条合本社因下列原因解散:Р (一) 本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Р (二) 成员大会决议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