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Р (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Р (五)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Р (六)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Р (七)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Р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Р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理事会会议邀请监事长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Р 第二十五条本社设监事会,由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人,监事长和监事会成员任期年,可连选连任。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Р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Р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Р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Р (三)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Р (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Р (五)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Р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Р (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Р 第二十六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在接到通知后日内就有关质询作出答复。Р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Р 第二十八条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Р 第二十九条本社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Р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Р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