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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设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

上传者:upcfxx |  格式:doc  |  页数:10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五十八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进行公告。第五十九条清算组在清算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注:可以约定按照股东认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并修改本款。)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第六十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九章公司的其他规定第六十一条股东、执行董事、监事应当把联系方式(包括通信地址、电话、电子邮箱等)报公司置备,发生变动的,应及时报公司予以更新。第六十二条本章程涉及的股东会会议,可以采取口头、电子邮件、书面等方式通知。第六十三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并由股东会决议。(注: 1、可以约定由执行董事决定公司对外投资和担保事项,并修改本款内容。 2、可以约定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的限额规定, 并记载于本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第六十四条公司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章程、年度报告、股东缴纳出资情况等信息,具体公示内容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第六十五条本章程于年月日订立。股东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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