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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参考范本(2至50人、设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

上传者:菩提 |  格式:doc  |  页数:18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上述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 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 直接作出决定, 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第三十四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在每会计年度期末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执行董事, 监事提议召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三十五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 由监事召集并主持; 监事不召集的,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并主持。 10 第三十六条召开股东会会议, 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当包括: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议题等。第三十七条股东会应当对股东会会议通知情况、股东出席情况、表决情况以及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三十八条股东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三十九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 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会议作出的其他决议, 应当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会议作出公司合并、分立以及减少注册资本决议的,公司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第四十条公司设执行董事一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 由股东会任命产生。第四十一条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经股东任命可以连任。执行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或者执行董事在任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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