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收入所得税,并由企业代扣代缴。第三十二条:企业年度亏损时,按国家规定用以后年度利润弥补,不足部分依法以公积金、个人股金进行补偿。用股金进行补偿时要依本章程所规定的程序核减股东出资。劳动管理、工资福利、社会保险规定第三十三条:企业在规定的提取工资、奖金总额内,自主决定内部工资,奖金分配制度。第三十四条:企业依据国家现行规定和股东和职工大会决议制定相应的劳动用工制度。第三十五条: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参加职工失业、养老、医疗、工伤等保险。随着企业的发展,建立设立个人账户的住房基金。第十一章企业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第三十六条:企业遇下列情况即行终止:1.经营期限届满;2.被依法撤销;3.破产;4.不可抗力;5.股东和职工大会决定终止。第三十七条:企业终止时依有关法规对财产进行清算,并按下列顺序清偿各种债务和费用:1.清算工作所需的费用;2.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3.所欠税款;4.所欠贷款和其他债务。第三十八条:企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各股东出资比例分配。其中职工集体共有股分得的财产按照《北京市城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二章章程修订程序第三十九条:企业根据需要或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企业章程,修改后的企业章程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章程修改经股东和职工大会批准后报经原登记机关批准和备案,涉及变更事项的,同时用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十三章股东认为需要明确其他的事项第四十条:企业章程由股东和职工大会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企业登记事项以登记主管机关核定内容为准。第四十二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为准。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经全体股东和职工共同订立,自企业成立之日起生效。第四十四条:企业的营业期限为20年,自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四十五条:本章程一式_2__份,并报企业登记机关备案一份。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