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性专用准租越低,交易者依赖契约关系而不是共同所有的可能性越大。反之,由共同或联合所有的一体化的可能性越大,资产所包含的可占用性专用准租就越高“。他们同时认为, 市场契约和纵向一体化只是两个极端的例子,现实中大多数商业关系是介于这二者之间。克莱因(1980 )沿着专用性资产和可占用性准租的逻辑,认为存在着的机会主义行为可能会阻碍契约的实现,从而会迫使一方当事人进行纵向一体化。但由于许多契约的内容涉及到人力资本, 因此,在全部所有权意义上,纵向一体化是不可能的。最终的结果只能是契约解决,但由于专用性资产的存在,必然存在着不平等的谈判力量,从而必然出现所谓“不公平“的契约条款。这时有二种办法;一种是“由政府执行的明示契约”,另一种是“自我执行的默认契约”,克莱因赞成后者。(注:准租金的出现是投资专门化的结果。一种资源被专门投资于某领域, 就不可能再另作他用而不减少其价值。“准租金代表资源现期收益与把此资源用于其他地方所获最佳收益之间的差额。”(2)所有权的成本与收益解释格罗斯曼和哈特( Grossman and Hart ,1986 )认为,契约权利有二类:特定权利和剩余权利,前者指那种能事前通过契约加以明确界定的权利,后者指那种不能事前明确界定的权利。当契约成本高昂时,当事人一方就会购入剩余权利,这时,所有权就等于剩余权利。纵向一体化是购入某一供给者的资产, 其目的在于获得剩余控制权。以往交易费用经济文献一体化归于不完全契约暗含着一个假定:一体化所导致的后果与完全契约的后果相同。他们认为这没有意义。有意义的是:把剩余权利配置给哪一方。当一个企业的投资决策相对其他企业的投资决策特别重要时,一体化是最优的;当双方的投资决策都相当重要时,非一体化是可取的。一体化是否必要,取决于契约双方配置所有权能使事前投资扭曲最小化。他们最后的结论是:产权分配的结果是有效率的。(3)历史依赖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