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存文件、资料时,应当现场查点清楚,由相关人员或部门主管在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封存清单》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留按规定保管。第五十一条调查结束后,应由反洗钱办公室向公司主管领导汇报人民银行进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调查情况。第九章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保密措施第五十二条按要求保管的所有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和为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搜集的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向任何无关的单位和个人透漏。第五十三条对可疑交易现象要严格保密,除向交易主体进行查询或调查外及报告给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主管部门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有关任何信息。第五十四条对人民银行等机构进行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调查情况和相关信息,在调查期间,要严格保密,确保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健康有序进行。第十章可疑交易监测的技术条件第五十五条建立专门的支付交易监测系统第五十六条从交易处理系统中批量抽取交易明细记录。第五十七条根据设定模型分析生成可疑交易预警报告,供专人分析后形成向人民银行报送的可疑交易报告或将交易对象加入黑名单。第五十八条定义新的分析模型和灵活的参数调整能力,形成的新的行为分析模型。第五十九条实行黑名单和交易限额控制1.交易处理系统包括交易控制检查模块,对被列入黑名单中的交易对象的交易或超过限额的交易进行控制。2.系统支持对黑名单交易限额的修改。3.黑名单来源于监管机构及公安等执法部门以及可疑交易监测系统预警报告的分析结果。第六十条通过客户信息管理系统记录和保存客户身份识别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身份证件信息、联系方式、交易账户信息、相关联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等。第六十一条通过数据库和磁带备份的方式保留交易明细数据,自交易发生之日起,联机保存一年,磁带备份保存五年。第六十二条健全的系统安全和权限设置,保证反洗钱信息安全1.通过网络访问控制,确保只有授权的设备才能访问反洗钱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