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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纠纷调解问题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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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识产权诉讼也该是我们的利器》,《上海证券报》 2008 年1月25 日。[ 11 ]Lon L.Fuller, Mediation-its Forms and Functions, 44S.CAL.L.REV.305, 325-326(1971) ,转引自前引[2] ,刘友华文,第 51 页。[ 12] 参见倪静:《知识产权纠纷诉讼外解决机制研究》, 厦门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200 8 年)附录二、三。[ 13] 同上文,第 98-102 页。[ 14 ][日] 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 王亚新译,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 4 版,第 8 页。[ 15] 前引[ 12] ,倪静文,第 116 页。[ 16] 参见季卫东:《调解制度的法律发展机制—从中国法制化的矛盾情境谈起》,载强世功主编:《调解、法制与现代性:中国调解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1 年版, 第 36-37 页,转引自江伟、谢俊:《诉讼与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关系新论》,《江苏行政学院学报》 2009 年第 1 期。[ 17] 闫文军:《日本知识产权审判情况概要》,《电子知识产权》 2005 年第 3 期。[ 18] 百度百科对于 ADR 程序的解释为:(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起源于美国的争议解决的新方式,意为“解决争议的替代方式”,或者翻译为“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由于它没有复杂的程序,且不伤当事人之间的合作关系,被很多西方国家采用。现在流行的几种主要 ADR 方式有以下:调解、调停、微型听审、聘请一名法官(或称专家裁定)、在法院协助下的 ADR ,载 http://baike./view/66789.htm, 2010 年10 月 20 日。[ 19] 前引[ 12] ,倪静文,第 209-210 页。出处: 《东方法学》 2011 年第 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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