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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纠纷调处课件

上传者:徐小白 |  格式:ppt  |  页数:37 |  大小:2649KB

文档介绍
收归国有,经营森林。Р6Р(二)农业合作化时期,从1953年开始山林、土地入社阶段。Р农业合作化运动是中国土地制度的第二次大变革,从农民的个体所有制改变为集体所有制。从这个时期开始,我国进入有计划的经济建设时期,山林作为主要生产资料折价入社。从互助组到初级社然后高级社,逐步农民个人所有的山林、土地变成了个人和集体共同所有。Р7Р(三)“四固定”(又称人民公社时期),1958—1960年,农村山林、土地实行集体所有,统一经营阶段。Р1960年,中共中央出台了《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要求对农村劳力、土地(含林地)、耕畜、农具必须实行“四固定”,固定给生产小队集体,并且登记造册,任何人不得随便调用。1962年9月27日,发布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即“六十条”),明确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是生产队。公社所有的山林,一般应该下放给生产队所有;不宜下放的,仍旧归公社或者生产大队所有。Р8Р(四)林业“三定”,时间是1981-1983年,林业生产由集体经营转变为以家庭经营Р1981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集体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全国开展了以稳定山林林权、划定自留山和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林业“三定”工作。集体的山权,一般以“四固定”时确定的权属为准,“四固定”时未确定权属的,参考合作化或土改时确定的权属,集体山林灵活采用多种形式的管理责任制。Р9Р(四)林业“三定”,时间是1981-1983年,林业生产由集体经营转变为以家庭经营Р凡是有宜林荒山的生产队都可以由集体就近划给每个农户自留山3 至5 亩,由社员自己营造用材林、经济林或薪炭林,无宜林荒山的林区生产队,可划给社员少量的次生林或疏林地作为自留山。自留山山权归集体,使用权归社员。因此林业三定一是为个人发了自留山证、管理山证;二是为集体、公社,发了林权证,确定了山林权属。Р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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